张小群、佘邵健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502执62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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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502执622号案件名称
张小群、佘邵健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邵阳市双清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邵阳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当事人
张小群;佘邵健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邵阳市双清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0502执622号申请人:张小群,女,1962年9月2日出生,汉族,住邵阳市双清区。被执行人:佘邵健,男,1969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城步苗族自治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小群与被执行人佘邵健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已于2021年9月23日达成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21)湘0502执622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陆丕易审判员 张 强审判员 周 虹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赵 鹏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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