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绍碧、朱付荣农业承包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2021)新28民终112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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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新28民终1129号案件名称
王绍碧、朱付荣农业承包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当事人
王绍碧;朱付荣案件缘由
农业承包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新28民终112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王绍碧,男,1962年9月24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库尔勒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光华,库尔勒市建设办事处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朱付荣,女,1972年9月21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库尔勒市西尼尔镇新区一路C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付兴,男,1969年3月1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库尔勒市西尼尔镇新区一路C区,系原告朱付荣丈夫。 上诉人王绍碧因与被上诉人朱付荣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库尔勒市人民法院(2021)新2801民初224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2021年9月13日,王绍碧向本院递交撤回上诉的申请,朱付荣同时向本院递交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审原告朱付荣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王绍碧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库尔勒市人民法院(2021)新2801民初2249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朱付荣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893.75元(朱付荣已预交),减半收取446.88元,由朱付荣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1,037.50元(王绍碧已预交),减半收取518.75元,由王绍碧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邓晓辉审判员 杨娜审判员 刘涛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书记员 陈文涛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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