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甘井子区聚易木材加工厂、高波劳动争议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02民终770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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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2民终7704号案件名称
大连甘井子区聚易木材加工厂、高波劳动争议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辽宁省大连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裁判日期
2021/9/27 0:00:00当事人
大连甘井子区聚易木材加工厂;高波案件缘由
劳动争议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2民终7704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大连甘井子区聚易木材加工厂,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甘井子区革镇堡镇夏家河子村。投资人:李厚民,系该厂厂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高波,男,1961年2月1日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嘉荫县。委诉讼托代理人:滑东明,辽宁哲盛律师事务所律师。委诉讼托代理人:尹桂竹,辽宁哲盛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大连甘井子区聚易木材加工厂因与被上诉人高波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辽0211民初736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大连甘井子区聚易木材加工厂于2021年9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大连甘井子区聚易木材加工厂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大连甘井子区聚易木材加工厂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上诉人大连甘井子区聚易木材加工厂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林荣峰审判员 曾国救审判员 苏 娓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连亚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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