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宝银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甘1022执146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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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甘1022执1465号案件名称
石宝银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审理法院
甘肃省环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甘肃省环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 0:00:00当事人
石宝银案件缘由
其他案由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1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甘肃省环县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21)甘1022执1465号被执行人:石宝银,男,1976年6月30日出生,甘肃省环县人。本院在执行被执行人石宝银犯危险驾驶罪一案,甘肃省环县人民法院于2018年8月17日作出的(2018)甘1022刑初169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石宝银未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我院于2021年8月9日立案强制执行,由石宝银交纳罚金2000元,本院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石宝银自动履行清本案的案件款。本院认为,甘肃省环县人民法院作出(2018)甘1022刑初169号刑事判决书的内容已全部执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甘肃省环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甘1022刑初169号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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