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阳县民政局、阿么木色外等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监护人指定异议民事判决书(2021)川3430民特4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川3430民特4号案件名称
金阳县民政局、阿么木色外等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监护人指定异议民事判决书审理法院
金阳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金阳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当事人
金阳县民政局;阿么木色外;刘支而案件缘由
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四川省金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1)川3430民特4号申请人:金阳县民政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513430009090233Y。单位住所地:四川省金阳县天地坝镇平安路。法定代表人:朱航,金阳县民政局局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尔古尼古,男,1967年10月10日出生,彝族,金阳县民政局职工,四川省金阳县人,住金阳县。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兴平,四川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授权代理。被申请人:阿么木色外,女,1978年7月23日出生,彝族,村民,四川省金阳县人,现在四川省凉山监狱服刑。被申请人:刘支而,男,1977年7月3日出生,彝族,村民,四川省金阳县人,现在四川省荞窝监狱服刑。申请人金阳县民政局与被申请人阿么木色外、刘支而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6日立案后,依法独任审理,于2021年9月7日在凉山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申请人金阳县民政局委托诉讼代理人尔格尼古、朱兴平,被申请人阿么木色外、刘支而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金阳县民政局向本院申请:1、依法判令撤销被申请人阿么木色外、刘支而对被监护人叶洋的监护人资格;2、依法判令申请人金阳县民政局为叶洋的监护人。事实及理由:被申请人阿么木色外、刘支而系同居关系。2018年5月22日被申请人阿么木色外在福建省三明市尤溪县总医院产下一男婴,取名刘子刚,后更名为叶洋。根据《出生医学证明》及凉公物证(DNA)[2020]540号司法鉴定书显示,被申请人阿么木色外、刘支而是叶洋的父亲和母亲,因被申请人阿么木色外、刘支而对叶洋非法买卖,构成刑事犯罪,现二被申请人阿么木色外、刘支而均犯拐卖儿童罪,于2020年10月20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七年。被申请人阿么木色外的父母已经去世,其哥哥阿么科黑称自己的兄弟姊妹各自有自己的家庭,经济均困难,没有能力扶养阿么木色外的孩子叶洋;被申请人刘支而的父亲已经去世,其母已经84岁没有扶养叶洋的能力,儿子刘尔坡称自己已经有4个孩子,没有能力扶养叶洋。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阿么木色外、刘支而作为叶洋的父母,为了获取非法利益,违反法律规定,对亲生子叶洋进行非法买卖,严重损害了被监护人的身心健康,侵犯了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而叶洋的其他监护人均对其没有抚养能力。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十六条之规定,特向法院申请撤销被申请人阿么木色外、刘支而对叶洋的监护权,指定申请人金阳县民政局为叶洋的监护人。金阳县人民检察院支持起诉意见书认为:被申请人阿么木色外、刘支而作为被监护人叶洋的亲生父母,而对其进行贩卖的行为,严重损害被监护人叶洋的身心健康,应当判决撤销其监护资格。特提出支持起诉意见,支持金阳县民政局的诉讼请求。被申请人阿么木色外辩称,自己与被申请人刘支而贩卖自己的亲生子叶洋是事实,自己的行为对叶洋的身心健康造成了严重损害,自己的行为已经构成犯罪,已经受到法律制裁。对撤销自己的监护权没有意见。被申请人刘支而辩称,自己与被申请人刘支而贩卖自己的亲生子叶洋是事实,自己的行为对叶洋的身心健康造成了严重损害,自己的行为已经构成犯罪,已经受到法律制裁。对撤销自己的监护权没有意见。经审理查明:被监护人叶洋,男,彝族,2018年5月12日出生,村民,四川省金阳县人,系被申请人阿么木色外、刘支而的非婚生子女。叶洋出生后被被申请人阿么木色外、刘支而贩卖给福建省人叶某某,于2020年6月29日被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和福建省三明市警方解救,叶洋被警方解救后,被凉山州社会福利院临时照料至今。被申请人阿么木色外、刘支而因贩卖叶洋的行为构成拐卖儿童罪,均被金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申请人金阳县民政局请求:1、依法判令撤销被申请人阿么木色外、刘支而对被监护人叶洋的监护人资格;2、依法判令申请人金阳县民政局为叶洋的监护人。该案件审理期间,金阳县人民检察院向本院提出支持起诉意见书,对本案支持起诉,请求人民法院依法撤销被申请人阿么木色外、刘支而对被监护人叶洋监护权资格。另查明,被申请人阿么木色外的父母已经去世,其哥哥阿么科黑称自己的兄弟姊妹各自有自己的家庭,经济均困难,没有能力扶养被监护人叶洋;被申请人刘支而的父亲已经去世,其母已经84岁没有扶养叶洋的能力,儿子刘尔坡已经有4个孩子,没有能力扶养叶洋。本院认为,被申请人阿么木色外、刘支而贩卖叶洋的行为严重损害了被监护人叶洋的身心健康,而其近亲属均无抚养被监护人叶洋的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十六条“监护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根据有关个人或者组织的申请,撤销其监护人资格,安排必要的临时监护措施,并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依法指定监护人:(一)实施严重损害被监护人身心健康的行为;(二)怠于履行监护职责,或者无法履行监护职责且拒绝将监护职责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给他人,导致被监护人处于危困状态;(三)实施严重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本条规定的有关个人、组织包括:其他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学校、医疗机构、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未成年人保护组织、依法设立的老年人组织、民政部门等。前款规定的个人和民政部门以外的组织未及时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的,民政部门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民政部的通知》第三十六条“判决撤销监护人资格,未成年人有其他监护人的,应当由其他监护人承担监护职责。其他监护人应当采取措施避免未成年人继续受到侵害。没有其他监护人的,人民法院根据最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原则,在民法通则第十六条第二款、第四款规定的人员和单位中指定监护人。指定个人担任监护人的,应当综合考虑其意愿、品行、身体状况、经济条件、与未成年人的生活情感联系以及有表达能力的未成年人的意愿等。没有合适人员和其他单位担任监护人的,人民法院应当指定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由其所属儿童福利机构收留抚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对损害国家、集体或者个人民事权益的行为,可以支持受损害的单位或者个人向人民法院起诉。”之规定,本院认为,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法定监护人,有保护被监护人的身体健康、照顾被监护人的生活、管理和保护被监护人的财产等义务。当父母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时,人民法院可以依据有关单位的申请,撤销监护人的资格,另行指定监护人。本案中,被申请人阿么木色外、刘支而贩卖被监护人叶洋的的行为已经构成拐卖儿童犯罪,严重侵害了被监护人叶洋合法权益。经查被监护人叶洋近亲属均没有扶养被监护人叶洋的能力。金阳县民政局作为履行社会保障职责的国家机构,在收到金阳县人民检察院的检察建议后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销阿么木色外、刘支而的监护权。金阳县民政局不仅能够为叶洋今后的生活提供经济保障,还能够协调相关部门解决叶洋的教育、医疗、心理疏导等一系列问题。从对未成年人特殊、优先保护原则和未成年人最大利益原则出发,由金阳县民政局取得叶洋的监护权,更有利于保护叶洋的生活、受教育、医疗保障等权利。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借条暴力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八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撤销被申请人阿么木色外、刘支而为被监护人叶洋的监护人资格;二、指定金阳县民政局为被监护人叶洋的监护人。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陈雪竹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刘 月四川省金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1)川3430民特4号申请人:金阳县民政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513430009090233Y。单位住所地:四川省金阳县天地坝镇平安路。法定代表人:朱航,金阳县民政局局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尔古尼古,男,1967年10月10日出生,彝族,金阳县民政局职工,四川省金阳县人,住金阳县。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兴平,四川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授权代理。被申请人:阿么木色外,女,1978年7月23日出生,彝族,村民,四川省金阳县人,现在四川省凉山监狱服刑。被申请人:刘支而,男,1977年7月3日出生,彝族,村民,四川省金阳县人,现在四川省荞窝监狱服刑。申请人金阳县民政局与被申请人阿么木色外、刘支而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6日立案后,依法独任审理,于2021年9月7日在凉山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申请人金阳县民政局委托诉讼代理人尔格尼古、朱兴平,被申请人阿么木色外、刘支而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金阳县民政局向本院申请:1、依法判令撤销被申请人阿么木色外、刘支而对被监护人叶洋的监护人资格;2、依法判令申请人金阳县民政局为叶洋的监护人。事实及理由:被申请人阿么木色外、刘支而系同居关系。2018年5月22日被申请人阿么木色外在福建省三明市尤溪县总医院产下一男婴,取名刘子刚,后更名为叶洋。根据《出生医学证明》及凉公物证(DNA)[2020]540号司法鉴定书显示,被申请人阿么木色外、刘支而是叶洋的父亲和母亲,因被申请人阿么木色外、刘支而对叶洋非法买卖,构成刑事犯罪,现二被申请人阿么木色外、刘支而均犯拐卖儿童罪,于2020年10月20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七年。被申请人阿么木色外的父母已经去世,其哥哥阿么科黑称自己的兄弟姊妹各自有自己的家庭,经济均困难,没有能力扶养阿么木色外的孩子叶洋;被申请人刘支而的父亲已经去世,其母已经84岁没有扶养叶洋的能力,儿子刘尔坡称自己已经有4个孩子,没有能力扶养叶洋。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阿么木色外、刘支而作为叶洋的父母,为了获取非法利益,违反法律规定,对亲生子叶洋进行非法买卖,严重损害了被监护人的身心健康,侵犯了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而叶洋的其他监护人均对其没有抚养能力。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十六条之规定,特向法院申请撤销被申请人阿么木色外、刘支而对叶洋的监护权,指定申请人金阳县民政局为叶洋的监护人。金阳县人民检察院支持起诉意见书认为:被申请人阿么木色外、刘支而作为被监护人叶洋的亲生父母,而对其进行贩卖的行为,严重损害被监护人叶洋的身心健康,应当判决撤销其监护资格。特提出支持起诉意见,支持金阳县民政局的诉讼请求。被申请人阿么木色外辩称,自己与被申请人刘支而贩卖自己的亲生子叶洋是事实,自己的行为对叶洋的身心健康造成了严重损害,自己的行为已经构成犯罪,已经受到法律制裁。对撤销自己的监护权没有意见。被申请人刘支而辩称,自己与被申请人刘支而贩卖自己的亲生子叶洋是事实,自己的行为对叶洋的身心健康造成了严重损害,自己的行为已经构成犯罪,已经受到法律制裁。对撤销自己的监护权没有意见。经审理查明:被监护人叶洋,男,彝族,2018年5月12日出生,村民,四川省金阳县人,系被申请人阿么木色外、刘支而的非婚生子女。叶洋出生后被被申请人阿么木色外、刘支而贩卖给福建省人叶某某,于2020年6月29日被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和福建省三明市警方解救,叶洋被警方解救后,被凉山州社会福利院临时照料至今。被申请人阿么木色外、刘支而因贩卖叶洋的行为构成拐卖儿童罪,均被金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申请人金阳县民政局请求:1、依法判令撤销被申请人阿么木色外、刘支而对被监护人叶洋的监护人资格;2、依法判令申请人金阳县民政局为叶洋的监护人。该案件审理期间,金阳县人民检察院向本院提出支持起诉意见书,对本案支持起诉,请求人民法院依法撤销被申请人阿么木色外、刘支而对被监护人叶洋监护权资格。另查明,被申请人阿么木色外的父母已经去世,其哥哥阿么科黑称自己的兄弟姊妹各自有自己的家庭,经济均困难,没有能力扶养被监护人叶洋;被申请人刘支而的父亲已经去世,其母已经84岁没有扶养叶洋的能力,儿子刘尔坡已经有4个孩子,没有能力扶养叶洋。本院认为,被申请人阿么木色外、刘支而贩卖叶洋的行为严重损害了被监护人叶洋的身心健康,而其近亲属均无抚养被监护人叶洋的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十六条“监护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根据有关个人或者组织的申请,撤销其监护人资格,安排必要的临时监护措施,并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依法指定监护人:(一)实施严重损害被监护人身心健康的行为;(二)怠于履行监护职责,或者无法履行监护职责且拒绝将监护职责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给他人,导致被监护人处于危困状态;(三)实施严重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本条规定的有关个人、组织包括:其他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学校、医疗机构、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未成年人保护组织、依法设立的老年人组织、民政部门等。前款规定的个人和民政部门以外的组织未及时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的,民政部门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民政部的通知》第三十六条“判决撤销监护人资格,未成年人有其他监护人的,应当由其他监护人承担监护职责。其他监护人应当采取措施避免未成年人继续受到侵害。没有其他监护人的,人民法院根据最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原则,在民法通则第十六条第二款、第四款规定的人员和单位中指定监护人。指定个人担任监护人的,应当综合考虑其意愿、品行、身体状况、经济条件、与未成年人的生活情感联系以及有表达能力的未成年人的意愿等。没有合适人员和其他单位担任监护人的,人民法院应当指定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由其所属儿童福利机构收留抚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对损害国家、集体或者个人民事权益的行为,可以支持受损害的单位或者个人向人民法院起诉。”之规定,本院认为,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法定监护人,有保护被监护人的身体健康、照顾被监护人的生活、管理和保护被监护人的财产等义务。当父母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时,人民法院可以依据有关单位的申请,撤销监护人的资格,另行指定监护人。本案中,被申请人阿么木色外、刘支而贩卖被监护人叶洋的的行为已经构成拐卖儿童犯罪,严重侵害了被监护人叶洋合法权益。经查被监护人叶洋近亲属均没有扶养被监护人叶洋的能力。金阳县民政局作为履行社会保障职责的国家机构,在收到金阳县人民检察院的检察建议后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销阿么木色外、刘支而的监护权。金阳县民政局不仅能够为叶洋今后的生活提供经济保障,还能够协调相关部门解决叶洋的教育、医疗、心理疏导等一系列问题。从对未成年人特殊、优先保护原则和未成年人最大利益原则出发,由金阳县民政局取得叶洋的监护权,更有利于保护叶洋的生活、受教育、医疗保障等权利。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借条暴力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八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撤销被申请人阿么木色外、刘支而为被监护人叶洋的监护人资格;二、指定金阳县民政局为被监护人叶洋的监护人。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陈雪竹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刘 月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柏勇明、毛灯路民事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2021)新2201执2349号 下一篇 河北丰铭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异议执行裁定书(2021)冀0981执异5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