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丰铭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异议执行裁定书(2021)冀0981执异5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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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冀0981执异52号案件名称
河北丰铭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异议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泊头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泊头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审查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当事人
河北丰铭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北省泊头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冀0981执异52号异议人(案外人):河北丰铭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长安区建设北大街**东海大厦**29-B2A2A4。组织机构代码06337948-4。法定代表人:白明海,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李志、王超,河北赵雪莲律师事务所律师。在本院执行河北百重泉商贸有限公司与河北双联投资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异议人河北丰铭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在本院审查期间,异议人河北丰铭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以已经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异议申请书。本院认为,异议人河北丰铭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请求撤回执行异议申请书,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河北丰铭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撤回执行异议申请书。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判长 季国才审判员 毕木华陪审员 刘艳红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张秀平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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