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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宏泰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中国邮政集团公司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富蕴县分公司财产保全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2021)新4322执保79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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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新4322执保795号
  • 案件名称

    新疆宏泰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中国邮政集团公司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富蕴县分公司财产保全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富蕴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富蕴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
  • 当事人

    新疆宏泰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中国邮政集团公司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富蕴县分公司
  • 案件缘由

    财产保全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富蕴县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新4322执保795号申请人:新疆宏泰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米东区。    法定代表人:李承锡,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中国邮政集团公司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富蕴县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富蕴县。    法定代表人:刘军,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新疆宏泰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中国邮政集团公司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富蕴县分公司财产保全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2日作出(2021)新4322财保11号民事裁定书,(2021)新4322执保64号执行裁定书,冻结被申请人中国邮政集团公司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富蕴县分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富蕴支行,开户行账号:×××内的存款86万元,期限为一年。新疆宏泰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24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新疆宏泰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中国邮政集团公司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富蕴县分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富蕴支行,开户行账号:×××内存款86万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杰克森阿迪力汗审判员    毛肯哈布德力审判员    李        娜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付        帅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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