孝感市南大实业有限责任公司、王贤侃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鄂0902民初4288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鄂0902民初4288号案件名称
孝感市南大实业有限责任公司、王贤侃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孝感市孝南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孝感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当事人
孝感市南大实业有限责任公司;王贤侃案件缘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鄂0902民初4288号原告:孝感市南大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孝感市孝**南大经济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902662289333G。法定代表人:唐平,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杨、李欣怡,湖北金煜言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代为起诉、质证,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调解、和解,签收法律文书等。被告:王贤侃,男,1989年5月18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孝感市人,住所:孝感市孝**。本院在审理原告孝感市南大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王贤侃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中,现原告孝感市南大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王贤侃达成和解并已履行,原告孝感市南大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于2021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孝感市南大实业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孝感市南大实业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7850元,撤诉减半收取3925元,由原告孝感市南大实业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判员 魏校军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黄思怡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犹品安、江鹏等民事执行异议执行裁定书(2021)黔2701执异96号 下一篇 新疆宏泰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中国邮政集团公司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富蕴县分公司财产保全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2021)新4322执保79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