田宇、贵州御草堂健康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黔0328民初337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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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黔0328民初3379号案件名称
田宇、贵州御草堂健康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湄潭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湄潭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当事人
田宇;贵州御草堂健康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案件缘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贵州省湄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黔0328民初3379号原告:田宇,男,土家族,1996年7月23日出生,住贵州省余庆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春柳,余庆县敖溪镇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被告:贵州御草堂健康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湄潭县湄江街道新世纪广场中心2-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328MAAJYL5U26。法定代表人:刘子刚。本院在审理原告田宇诉被告贵州御草堂健康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者纠纷一案中,原告田宇于2021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田宇以被告贵州御草堂健康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在诉讼前已注销登记,不是本案适格的主体为由撤回本案诉讼,其撤回申请是对自己权利的合法处分,本院予以认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田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42元,由原告田宇负担。审 判 员 李云宏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法官助理 吴 俊书 记 员 党 超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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