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犹品安、江鹏等民事执行异议执行裁定书(2021)黔2701执异9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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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黔2701执异96号
  • 案件名称

    犹品安、江鹏等民事执行异议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都匀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都匀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审查
  • 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
  • 当事人

    犹品安;江鹏;杨鹏美
  • 案件缘由

    民事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贵州省都匀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黔2701执异96号异议人(案外人):犹品安,男,汉族,1962年10月3日生,住瓮安县。申请执行人:江鹏,男,汉族,1991年4月25日生,住江西省芦溪县。被执行人:杨鹏美,女,布依族,1990年5月2日生,住都匀市。在本院执行江鹏与杨鹏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异议人犹品安以案涉查封房屋系其所有为由,向我院提出书面执行异议,我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异议人犹品安称:案涉房屋系异议人出资购买,故异议人是案涉房屋合法产权人,都匀市法院错误查封案涉房屋,现请求解除对位于都匀市房屋的查封。申请执行人江鹏未向本院提交书面意见。被执行人杨鹏美未向本院提交书面意见。本院查明,江鹏与杨鹏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江鹏不服本院作出的(2019)黔2701民初3243号民事判决,提起上诉。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0)黔27民终2616民事判决,判决撤销我院作出的(2019)黔2701民初3243号民事判决,杨鹏美偿还江鹏借款279012元及利息。2021年1月20日,本院依江鹏申请,立案强制执行。并于次日作出(2021)黔2701执726号执行裁定及协助执行通知书,查封了杨鹏美所有的位于都匀市房屋,系轮候查封。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对已被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其他人民法院可以进行轮候查封、扣押、冻结。查封、扣押、冻结解除的,登记在先的轮候查封、扣押、冻结即自动生效。”的规定,案涉房屋查封系轮候查封,并未发生查封的法律效力。异议人如坚持提出执行异议,应当对首次查封提出。异议人所提执行异议理由不能成立,故本院不予支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异议人犹品安的异议请求。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判长  胡光伟审判员  蒋卫东审判员  邱 飞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书记员  罗晶晶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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