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美刚、张永华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吉2401执434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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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吉2401执4342号案件名称
刘美刚、张永华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审理法院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吉林省延吉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当事人
刘美刚;张永华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六十四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21)吉2401执4342号申请执行人刘美刚与被执行人张永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我院作出的(2021)吉2401民初2100号民事判决,但被执行人张永华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21年9月7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张永华主动向申请执行人刘美刚偿还87.5元,现申请执行人刘美刚同意结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六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申请执行人刘美刚向延吉市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的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现已结案。特此通知。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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