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民事案件   
[0] 评论[0] 编辑

张宏娣与万佳森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沪0113民初22996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沪0113民初22996号
  • 案件名称

    张宏娣与万佳森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上海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
  • 当事人

    张宏娣;万佳森
  • 案件缘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沪0113民初22996号原告:张宏娣,女,1964年7月30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宝山区。被告:万佳森,男,1963年3月17日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宝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宏娣与被告万佳森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宏娣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且未在规定时间内缴纳诉讼费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张宏娣撤诉处理。审 判 员 陆建泉法官助理 杨 丽书 记 员 杨 丽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