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宏娣与万佳森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沪0113民初22996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沪0113民初22996号案件名称
张宏娣与万佳森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上海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当事人
张宏娣;万佳森案件缘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沪0113民初22996号原告:张宏娣,女,1964年7月30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宝山区。被告:万佳森,男,1963年3月17日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宝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宏娣与被告万佳森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宏娣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且未在规定时间内缴纳诉讼费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张宏娣撤诉处理。审 判 员 陆建泉法官助理 杨 丽书 记 员 杨 丽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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