于晓红、刘爱丽等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01民终1435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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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1民终14350号案件名称
于晓红、刘爱丽等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辽宁省沈阳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当事人
于晓红;刘爱丽;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分公司赤峰中心支公司案件缘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1民终1435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于晓红,女,1986年1月19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50428198601195120汉族,身份证住址内蒙古赤峰市,系蒙D×××××号小型普通客车实际所有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爱丽,女,1977年1月29日出生,汉族,现住辽宁省盘锦市双台子区,系辽L×××××号小型普通客车实际所有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分公司赤峰中心支公司,住所地赤峰市红山区桥北组团赤锡路以西锡伯河以南龙腾国际商业广场商业楼2#龙腾国际大厦1-1-606。负责人:李东凤,系公司经理。上诉人于晓红因与被上诉人刘爱丽、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分公司赤峰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沈阳市辽中区人民法院(2021)辽0115民初305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8月26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于晓红于2021年9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其上诉的申请。本院认为,上诉人于晓红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宋佳兴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至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784元,减半收取392元,由上诉人于晓红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王 勇审 判 员 李 丽审 判 员 周玺联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法官助理 吕志真书 记 员 孙代宇本案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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