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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月嫦、李修成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1127执恢100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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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湘1127执恢100号之一
  • 案件名称

    成月嫦、李修成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湖南省蓝山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湖南省蓝山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 0:00:00
  • 当事人

    成月嫦;李修成;陈泽壮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蓝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1127执恢10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成月嫦,女,1971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湖南省蓝山县人,住蓝山县。被执行人:李修成,男,1971年4月25日出生,汉族,湖南省蓝山县人,住蓝山县。被执行人:陈泽壮,男,1979年2月4日出生,汉族,湖南省蓝山县人,住蓝山县。成月嫦与李修成、陈泽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蓝山县人民法院(2020)湘1127民初1551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一直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7月5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恢复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成月嫦与被执行人李修成、陈泽壮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按协议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湖南省蓝山县人民法院(2020)湘1127民初1551号民事判决的执行。如被执行人不按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恢复执行。当事人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对终结执行行为向本院提出异议。审 判 员 吴宏长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法官助理 何志鹏书 记 员 罗泉松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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