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民事案件   
[0] 评论[0] 编辑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合川支行与曾春琳,陈本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渝0117民初7636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渝0117民初7636号
  •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合川支行与曾春琳,陈本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重庆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
  •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合川支行;曾春琳;陈本勇
  • 案件缘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渝0117民初7636号 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合川支行,住所地重庆市合川区苏家街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7903636421M。负责人:陶庆华,该支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秦秀亮,重庆典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曾春琳,女,汉族,1974年04月13日出生,住重庆市合川区。    被告:陈本勇,男,汉族,1971年08月22日出生,住重庆市合川区。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合川支行与被告曾春琳、陈本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7日立案。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合川支行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合川支行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邹金燕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                                法官  助理    张明凤                               书  记  员    李思瑶- 1 -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