桓仁满族自治县五里甸子镇五里甸子村二组、潘圣和排除妨害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0522民初260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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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522民初2604号案件名称
桓仁满族自治县五里甸子镇五里甸子村二组、潘圣和排除妨害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辽宁省桓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辽宁省桓仁满族自治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当事人
桓仁满族自治县五里甸子镇五里甸子村二组;潘圣和案件缘由
排除妨害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桓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522民初2604号原告:桓仁满族自治县五里甸子镇五里甸子村二组。住所地桓仁满族自治县五里甸子镇五里甸子村。负责人:葛长贵,系该组组长。被告:潘圣和,男,满族,辽宁省桓仁满族自治县人,住桓仁满族自治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桓仁满族自治县五里甸子镇五里甸子村二组诉被告潘圣和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本院立案后,原告桓仁满族自治县五里甸子镇五里甸子村二组于2021年9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桓仁满族自治县五里甸子镇五里甸子村二组要求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桓仁满族自治县五里甸子镇五里甸子村二组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二十五元,由原告桓仁满族自治县五里甸子镇五里甸子村二组负担。审判员 张炎旭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孙长月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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