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新美鱼博洋塑钢型材有限公司与重庆市豪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渝0111民初612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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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渝0111民初6123号案件名称
重庆新美鱼博洋塑钢型材有限公司与重庆市豪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重庆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当事人
重庆新美鱼博洋塑钢型材有限公司;重庆市豪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六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六条第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六条第二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六条第三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渝0111民初6123号 原告:重庆新美鱼博洋塑钢型材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铜梁区东城街道办事处金山大道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46608786440。法定代表人:王宗立,总经理。 被告:重庆市豪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大足区棠香街道龙南路2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5699276894Y。法定代表人:杨绪辉,总经理。原告重庆新美鱼博洋塑钢型材有限公司诉被告重庆市豪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1年9月6日立案受理。经审查查明,本院于立案当日依法向原告重庆新美鱼博洋塑钢型材有限公司送达了缴纳诉讼费通知书,要求原告重庆新美鱼博洋塑钢型材有限公司自收到诉讼费交费通知书起7日内依法缴纳本案诉讼费135 486.2元(已减半),现期限已过,原告重庆新美鱼博洋塑钢型材有限公司未向本院缴纳相关诉讼费。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六条、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重庆新美鱼博洋塑钢型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王 锋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八日 法 官助 理 杨 飞书 记 员 李 丽 - 1 -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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