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邵县支行、危外玲银行卡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522执57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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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522执579号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邵县支行、危外玲银行卡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新邵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新邵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邵县支行;危外玲案件缘由
银行卡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新邵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0522执579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邵县支行,住所地新邵县酿溪镇大新街22号。负责人:杨光德,该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黄鹏,该支行职员(特别授权)。被执行人:危外玲,女,1983年6月2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新邵县。关于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邵县支行与被执行人危外玲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8日作出(2020)湘0522民初471号民事判决书,并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能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邵县支行于2021年6月2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并向被执行人危外玲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以及廉政监督卡。本院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未发现被执行人危外玲的网络资金、证券、公司等财产情况,查询到被执行人危外玲有保险,查询到危外玲名下登记有吉普牌车一辆。本院冻结了被执行人危外玲的银行账户。申请执行人本院通过邵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危外玲的住房公积金信息。本院通过新邵县不动产登记中心,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危外玲的不动产信息。2021年8月16日,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邵县支行以与被执行人达成调解为由,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执行人危外玲银行账户的冻结。2021年8月31日,被执行人危外玲向申请执行人偿还5000元。2021年9月22日,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邵县支行以与被执行人危外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终结执行。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邵县支行与被执行人危外玲达成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湘0522执579号案件的执行。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在执行中双方自愿达成的和解协议的,对方当事人可申请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孙志辉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黄炳城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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