邹小朋、王亚会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431执40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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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431执405号案件名称
邹小朋、王亚会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陕西省武功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陕西省武功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当事人
邹小朋;王亚会案件缘由
其他案由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武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陕0431执405号申请执行人:邹小朋,男。被执行人:王亚会,女。邹小朋申请执行王亚会婚姻家庭纠纷一案,本案的执行依据是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陕0431民初1038号民事判决书,该民事判决书约定,由被执行人王亚会给付两孩子邹彬彬、邹高珊抚养费三年共计8640元(2016年12月至2019年11月)。因被执行人未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总对总查询被执行人在金融机构有存款8690元并予以扣划,案件款8640元已发放申请执行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陕0431执405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白党辉审 判 员 李 涛人民陪审员 雪国政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书 记 员 梅 阳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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