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棠、玉莲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内0727执30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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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内0727执303号案件名称
海棠、玉莲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新巴尔虎右旗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当事人
海棠;玉莲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内蒙古自治区新巴尔虎右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内0727执303号申请执行人:海棠,女,1958年8月5日出生,蒙古族,无职业,住内蒙古自治区。被执行人:玉莲,女,1958年8月4日出生,蒙古族,牧民,住内蒙古自治区。本院在执行海棠申请执行玉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海棠依据本院作出的(2018)内0727民初908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玉莲偿还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执行标的款30,000元及案件受理费600元。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4月14日立案执行,同日向被执行人玉莲发出了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玉莲在十日内履行给付义务。本院执行过程中,已前后多次通过网络“总对总”查控,对被执行人玉莲的银行存款、车辆、证券、工商登记、保险、网络资金进行了查询。经查,被执行人玉莲名下无可供执行的存款、车辆、证券、工商登记、保险、网络资金等可供执行财产。经本院调查,被执行人玉莲名下无住房公积金账户、无房屋产权登记信息。经现场调查,被执行人玉莲在新巴尔虎右旗宝格德乌拉苏木宝格德乌拉嘎查与其大女二和二女儿共营5895.5亩草场、无牲畜。被执行人玉莲名下暂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玉莲发出了限制消费令。经与申请人约谈,申请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案尚有30,600元债权无财产可供执行。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双 全审判员 金 娜 拉审判员 阿尔布斯拉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其力 格日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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