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金玉、李建龙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黑1085执764号之三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黑1085执764号之三案件名称
秦金玉、李建龙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黑龙江省穆棱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穆棱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当事人
秦金玉;李建龙;魏振堂;韩月霞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黑龙江省穆棱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黑1085执764号之三申请执行人:秦金玉,女,1992年5月16日出生,住黑龙江省牡丹江市。申请执行人:李建龙,男,1990年4月1日住黑龙江省牡丹江市。被执行人:魏振堂,男,1971年9月26日出生,住黑龙江省穆棱市。被执行人:韩月霞,女,1973年4月4日出生,住黑龙江省穆棱市。本院在执行秦金玉、李建龙与韩月霞、魏振堂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魏振堂在财付通支付科技有限公司账号中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魏振堂在财付通支付科技有限公司账号中的存款。冻结期限为一年。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李长英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张秀娣 马 克 数 据 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赵阳、郑杰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异议执行裁定书(2021)辽0214执异401号 下一篇 昌华、柴舰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皖1124执2069号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