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华、柴舰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皖1124执2069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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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皖1124执2069号之一案件名称
昌华、柴舰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全椒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全椒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当事人
昌华;柴舰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安徽省全椒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皖1124执206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昌华,男,1975年01月06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柴舰,男,1973年09月26日出生,汉族。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昌华与被执行人柴舰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立案标的额为308800元。执行中,申请人自愿撤回执行申请,长期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皖1124执2069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张晓龙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何 龙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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