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昌华、柴舰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皖1124执2069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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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皖1124执2069号之一
  • 案件名称

    昌华、柴舰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全椒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全椒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
  • 当事人

    昌华;柴舰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安徽省全椒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皖1124执206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昌华,男,1975年01月06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柴舰,男,1973年09月26日出生,汉族。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昌华与被执行人柴舰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立案标的额为308800元。执行中,申请人自愿撤回执行申请,长期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皖1124执2069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张晓龙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何 龙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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