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洪群火、范斌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皖0403执1735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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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皖0403执1735号之一
  • 案件名称

    洪群火、范斌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淮南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
  • 当事人

    洪群火;范斌
  • 案件缘由

    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皖0403执173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洪群火,男,1981年11月26出生,汉族,安徽省宿松县人,住安徽省安庆市宿松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民祥,淮南市田家庵区舜耕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执行人:范斌,男,1973年3月24日出生,汉族,安徽省淮南市人,住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洪群火与被执行人范斌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21年6月3日立案受理后,本院采取了如下措施:1、2021年6月3日向被执行人范斌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并对被执行人进行了传唤,但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2、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范斌名下房产、车辆、银行存款等财产信息,依法扣划了被执行人范斌名下银行存款及保险合同15165元,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范斌名下车辆,但实际未扣押;3、本院已将被执行人范斌列入失信名单并发出限制高消费令;4、申请执行标的额270000元,执行到位11215元,执行费3950元,已收取。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已通过电话及短信方式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本院的调查结果,不能提供其他财产线索且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钱家勇审 判 员 徐国宏审 判 员 黄 慧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法官助理 连星星书 记 员 张欣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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