洪群火、范斌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皖0403执1735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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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皖0403执1735号之一案件名称
洪群火、范斌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淮南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当事人
洪群火;范斌案件缘由
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皖0403执173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洪群火,男,1981年11月26出生,汉族,安徽省宿松县人,住安徽省安庆市宿松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民祥,淮南市田家庵区舜耕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执行人:范斌,男,1973年3月24日出生,汉族,安徽省淮南市人,住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洪群火与被执行人范斌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21年6月3日立案受理后,本院采取了如下措施:1、2021年6月3日向被执行人范斌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并对被执行人进行了传唤,但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2、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范斌名下房产、车辆、银行存款等财产信息,依法扣划了被执行人范斌名下银行存款及保险合同15165元,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范斌名下车辆,但实际未扣押;3、本院已将被执行人范斌列入失信名单并发出限制高消费令;4、申请执行标的额270000元,执行到位11215元,执行费3950元,已收取。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已通过电话及短信方式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本院的调查结果,不能提供其他财产线索且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钱家勇审 判 员 徐国宏审 判 员 黄 慧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法官助理 连星星书 记 员 张欣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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