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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冬英、李奇题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408执恢154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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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湘0408执恢154号之一
  • 案件名称

    董冬英、李奇题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衡阳市蒸湘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衡阳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
  • 当事人

    董冬英;李奇题;衡阳市巨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三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衡阳市蒸湘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0408执恢15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董冬英,女,1957年12月1日出生,汉族,住衡阳市蒸湘区。被执行人:李奇题,男,1990年6年30日出生,汉族,住衡阳市蒸湘区。被执行人:衡阳市巨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衡阳市高新开发区华新大道48号。法定代表人:李昌解,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董冬英与被执行人李奇题、衡阳市巨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正在与被执行人就还款事项进行协商,向本院申请以和解长期履行终结,如协商不成,再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中止(2016)湘0408民初193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刘纯祥审 判 员  彭 仁审 判 员  熊 艳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法官 助理  农 雷代理书记员  李文婷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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