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冬英、李奇题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408执恢154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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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408执恢154号之一案件名称
董冬英、李奇题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衡阳市蒸湘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衡阳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当事人
董冬英;李奇题;衡阳市巨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三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衡阳市蒸湘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0408执恢15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董冬英,女,1957年12月1日出生,汉族,住衡阳市蒸湘区。被执行人:李奇题,男,1990年6年30日出生,汉族,住衡阳市蒸湘区。被执行人:衡阳市巨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衡阳市高新开发区华新大道48号。法定代表人:李昌解,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董冬英与被执行人李奇题、衡阳市巨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正在与被执行人就还款事项进行协商,向本院申请以和解长期履行终结,如协商不成,再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中止(2016)湘0408民初193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刘纯祥审 判 员 彭 仁审 判 员 熊 艳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法官 助理 农 雷代理书记员 李文婷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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