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崔霞、卢庆涛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异议执行裁定书(2021)辽0105执异27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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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辽0105执异274号
  • 案件名称

    崔霞、卢庆涛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异议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辽宁省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辽宁省沈阳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审查
  • 裁判日期

    2021/9/2 0:00:00
  • 当事人

    崔霞;卢庆涛;刘嘉
  • 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0105执异274号申请执行人崔霞,女,1961年12月2日出生,汉族,住沈阳市皇姑区。被执行人卢庆涛,男,1975年3月7日出生,汉族,住沈阳市皇姑区。第三人刘嘉,男,1979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新民市。本院在执行崔霞与卢庆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崔霞以第三人刘嘉自愿代被执行人卢庆涛偿还(2021)辽0105执217号执行一案债务为由,申请追加第三人刘嘉为被执行人。本院查明,本案执行依据为(2020)辽0105民初13447号民事调解书,主文为:一、被告卢庆涛偿还原告崔霞借款本金100000元并给付原告崔霞自2019年12月9日至2020年10月10日止的借款利息13500元(分别于2020年11月15日前偿还原告崔霞借款本息20000元;2020年12月15日前偿还原告崔霞借款本息10000元;2021年1月15日前偿还原告崔霞借款本息10000元;2021年2月15日前偿还原告崔霞借款本息10000元;2021年3月15日前偿还原告崔霞借款本息10000元;2021年4月15日前偿还原告崔霞借款本息53500元)。二、如被告卢庆涛没有按上述第一项确定的期限偿还原告崔霞借款本息,被告卢庆涛应给付原告崔霞自2020年10月11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利息(以被告卢庆涛尚未给付原告崔霞的上述款项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三、如果被告卢庆涛没有按上述第一项确定的期限偿还原告崔霞借款,原告崔霞可就被告卢庆涛尚欠全部借款本息一并申请强制执行。四、双方无其他纠纷。本案立执行案号为(2021)辽0105执217号。本案执行中第三人刘嘉于2021年7月19日向本院书面承诺自愿代被执行人卢庆涛偿还(2020)辽0105民初13447号民事调解书中确定的卢庆涛应付款项。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四条规定:执行过程中,第三人向执行法院书面承诺自愿代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该第三人为被执行人,在承诺范围内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本案申请执行人的追加申请符合上述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追加第三人刘嘉为本案被执行人。二、刘嘉应在本裁定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书面承诺范围内向申请执行人崔霞履行(2020)辽0105民初13447号民事调解书中确定的卢庆涛应付款项。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复议申请书,复议于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蒋欣审 判 员 白山审 判 员 崔超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法官助理 牛煜书 记 员 姬硕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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