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省玉、怀化佳源环保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1221民初90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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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1221民初901号案件名称
金省玉、怀化佳源环保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中方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中方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当事人
金省玉;怀化佳源环保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中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1221民初901号原告:金省玉,男,汉族,1972年10月19日出生,住湖南省新邵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健,湖南维清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怀化佳源环保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怀化高新区创业服务大楼1219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1200MA4P8QUB2Y。法定代表人:彭阳阳,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原告金省玉与被告怀化佳源环保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7日立案。原告金省玉于2021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金省玉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金省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42元,减半收取471元,由原告金省玉负担。审判员 李 怀 志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林余立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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