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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张某某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陕0831执恢31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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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831执恢312号
  • 案件名称

    王某某、张某某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通知书
  • 审理法院

    陕西省子洲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陕西省子洲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
  • 当事人

    王某某;张某某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1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子洲县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21)陕0831执恢312号王某某与张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4日作出的(2020)陕0831民初88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你在期限内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王某某曾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终结了执行。现申请人申请恢复执行,本院于2021年9月6日依法恢复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私下自愿达成和解协议:张某某所欠王某某借款本金3万元及利息(详见判决书),现由张某某于2021年9月6日一次性偿还王某某16000元,剩余所有款项王某某自愿放弃;案件受理费382元由王某某自愿负担,申请执行费498元由张某某负担。本案现已执行完毕,双方当事人自愿承诺不再追究对方一切责任。申请人王某某以此为由向本院申请撤销执行申请。本院认为撤销申请系当事人真实意愿,本案现已执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1)项规定,被执行人张某某已履行完毕本案的执行内容,现本案已全部执行完毕。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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