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辛玉杰、马险峰等民事经济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0902执86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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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辽0902执866号
  • 案件名称

    辛玉杰、马险峰等民事经济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阜新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阜新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7 0:00:00
  • 当事人

    辛玉杰;马险峰;颜东兴;阜新新能封闭母线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其他案由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阜新市海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0902执866号申请执行人:辛玉杰,女性,1967年4月8日出生,210902196704080028,汉族,出生于辽宁省沈阳市和平区,住沈阳市和平区;被执行人:马险峰,男性,1970年3月6日出生,210102197003065619,汉族,出生于辽宁省沈阳市和平区,住阜新市海州区;被执行人:颜东兴,男性,1982年2月23日出生,210902198202233556,汉族,出生于辽宁省阜新市细河区,住阜新市细河区;被执行人:阜新新能封闭母线有限公司,91210900788760290A,住阜新经济开发区15路北C路东。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阜新市海州区人民法院2021年7月28日生效的(2021)辽0902民初1704号判决,于2021年8月29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一、被马险峰、阜新新能封闭母线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辛玉杰借款本金122万元及利息(其中2018年9月12日起至2020年8月19日的利息共计588586.66元;自2020年8月20日起的利息以本金122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5.4%计算至给付完毕之日止);二、被告颜东兴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被告颜东兴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马险峰、阜新新能封闭母线有限公司追偿;三、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写明指定履行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在的账户存款元,冻结期限为。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黄宝春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胡 玥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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