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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康市高新区威尼斯大酒店有限公司、江苏红金顶织造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2021)陕09民终96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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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9民终961号
  • 案件名称

    安康市高新区威尼斯大酒店有限公司、江苏红金顶织造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 审理法院

    陕西省安康市中级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陕西省安康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
  • 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
  • 当事人

    安康市高新区威尼斯大酒店有限公司;江苏红金顶织造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安康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1)陕09民终961号上诉人(一审被告):安康市高新区威尼斯大酒店有限公司。住所:安康市高新区。法定代表人:冯全安,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贵仁,男,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冯小梅,女,公司员工。被上诉人(一审原告):江苏红金顶织造有限公司。住所:江苏省南通市通州区。法定代表人:孙燕,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林峰,男,公司员工。上诉人安康市高新区威尼斯大酒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威尼斯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江苏红金顶织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红金顶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2021)陕0902民初167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8月9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威尼斯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贵仁、冯小梅,被上诉人红金顶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林峰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威尼斯公司上诉请求:1.依法改判由威尼斯公司向红金顶公司支付货款370000元;2.驳回红金顶公司要求支付违约金的诉讼请求;3.一、二审诉讼费由红金顶公司负担。事实与理由:1.红金顶公司主张的货款与事实不符,实际货款为370000元。红金顶公司一审时提交的2019年11月15日的单据中罗希梅的签字并非威尼斯公司的工作人员签字,且威尼斯公司的收货单据中也没有该笔货物的记录。红金顶公司无法证明该笔货物已经运达威尼斯公司。快递单上的物流信息也无法查询。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2.威尼斯公司不应承担违约金。威尼斯公司未办理货款支付手续是因为红金顶公司索要货款数额与事实不符,威尼斯公司并非故意逾期,不应承担违约金。红金顶公司辩称,1.红金顶公司一审提交的证据已形成完整的证据链,足以证实威尼斯公司欠款金额为490000元。红金顶公司提交的往来账款征询函系威尼斯公司制作并出具给红金顶公司的,函中明确载明截止2020年9月30日其应付账款金额为490000元。威尼斯公司对该函真实性不持异议,且函中明确表示系经过会计事务所审计之后确定的应付账款金额。2.红金顶公司主张90000元逾期付款违约金合法有据。威尼斯公司应当依照合同约定时间及时付款,未及时付款则占用了红金顶公司的资金,给公司的资金周转造成困难,对公司的生产经营造成损失。即使按照威尼斯公司意见应付货款为370000元,威尼斯公司至今也未付款。如果完全按照合同计算,违约金数额早已超过90000元,故红金顶公司关于违约金的主张应予支持。综上,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红金顶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依法判令威尼斯公司支付红金顶公司货款490000元,并支付逾期付款的违约金90000元,合计580000元;2.本案诉讼费由威尼斯公司承担。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7年10月25日,威尼斯公司(甲方)与红金顶公司(乙方)签订《布草承揽合同》,约定由红金顶公司向威尼斯公司提供布草货品。其中,合同第一条约定,“合同总价(人民币)产品技术要求及价格详见合同附件1,小写:RMB1225000元。大写:RMB壹佰贰拾贰万伍仟元整(含税开具增值税发票、含运费)”。合同第八条约定,“甲、乙双方签订合同后,甲方向乙方支付合同总金额的30%货款即367500元作为预付款(RMB叁拾陆万柒仟伍佰元整),否则有可能造成交期顺延;乙方发货前7天内,甲方需向乙方支付合同总金额的30%进度款即367500元(RMB叁拾陆万柒仟伍佰元整);乙方将合同标的物送达甲方指定位置后30天内,甲方需向乙方支付合同总金额的35%货款即428750元(RMB肆拾贰万捌仟柒佰伍拾元整);货到酒店180天内,甲方需向乙方付清剩余的质保金,即61250(RMB陆万壹仟贰佰伍拾元整)”。合同第九条第二款约定,“甲方无故逾期验收和办理货款支付手续的,甲方应按逾期交货总额每日0.5‰向乙方支付违约金”。2019年11月15日,红金顶公司按照合同总价款供货完毕,威尼斯公司收到货物后支付货款735000元,下余490000元至今未付。2020年9月30日,威尼斯公司向红金顶公司出具加盖其公章的《往来账款询证函》,其载明:“……下列信息出自本公司账簿记录,如贵公司记录相符,请在本函下端‘信息证明无误’处签章证明;如有不符,请在‘信息不符’处列明不符项目……1.本公司与贵公司的往来账项列示如下:截止日期2020年9月30日,欠贵公司490000,备注应付账款。”红金顶公司于2020年12月5日在该账款询证函的“信息证明无误”处加盖公司公章。一审法院认为,红金顶公司与威尼斯公司签订的《布草承揽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等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照协议约定的内容履行。本案中,红金顶公司依约向威尼斯公司交付布草产品,货款合计1225000元,但威尼斯公司仅向红金顶公司支付货款735000元,尚欠货款490000元,现红金顶公司诉请威尼斯公司支付货款490000元,合法有据,应予支持。威尼斯公司逾期付款的行为显属不当,理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红金顶公司庭审陈述诉请的违约金90000元,系根据双方约定,按照逾期付款总额的每日0.5‰自2019年12月15日起计算至2021年1月13日止。该约定未违反法律规定,故对违约金90000元,法院予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威尼斯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红金顶公司支付拖欠的货款490000元,并承担违约金90000元,合计580000元。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800元,由威尼斯公司负担。二审中,当事人围绕上诉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红金顶公司提交领款凭证一份,拟证明欠款数额为490000元,威尼斯公司原本要付款,因疫情原因中止。威尼斯公司质证认为真实性无法核实,且无其他相应的付款资料印证。本院经审查认为该凭证真实性无法核实,故不予采信。经二审查明的事实与一审认定的事实一致。本院认为,威尼斯公司与红金顶公司签订《布草承揽合同》,该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双方应依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义务。该合同已实际履行,双方现因欠付货款问题产生分歧,综合威尼斯公司的上诉意见,本案的争议焦点为:1.威尼斯公司欠付货款的数额应当如何认定;2.威尼斯公司是否应当向红金顶公司支付违约金。针对第一焦点即欠付货款的问题。红金顶公司认为威尼斯公司欠付货款共计490000元,威尼斯公司主张欠付货款为370000元,经庭审时核查,双方意见的差异在于威尼斯公司认为其并未收到红金顶公司提交的时间为2019年11月15日的送货回执单中载明的价值121138元的货物,故不应计算该笔款项。经查,为证实该笔货物已经交付,红金顶公司提交了其以快递方式邮寄货物的快递单号及签收信息,也提交了该笔货物已在威尼斯公司实际使用的照片,还提交了威尼斯公司向红金顶公司发出的要求确认应付账款的往来账款征询函。在该函中,威尼斯公司载明:因会计事务所审计需要征询两公司之间的往来账项。经威尼斯公司账簿记录,应付红金顶公司账款为490000元,请求红金顶公司予以确认或载明不符项目。二审审理中,威尼斯公司认可照片确实是威尼斯公司的酒店,但不清楚照片上的物品是否为红金顶公司产品,且对往来账款征询函载明应付款项为490000元无法解释,在此情况下,威尼斯公司仅以签收信息并非罗希梅本人签字,公司库房对该笔货物并无记载为由否认该笔款项,理由显然不能成立。因此,威尼斯公司主张欠付货款为370000元理由不能成立。针对第二焦点即违约金的问题。双方在《布草承揽合同》中明确约定了付款的时间及违约金的计算方式。从查明的事实可知,红金顶公司已经履行了供货义务,但威尼斯公司并未在约定期限内履行付款义务,且至今仍欠付490000元。则威尼斯公司逾期未付款的行为明显构成违约,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二审中,威尼斯公司对合同约定的每日0.5‰的违约金计算方式不持异议,且红金顶公司仅主张了截止2021年1月13日的违约金即90000元,故该笔款项应予支持,威尼斯公司认为不应支付违约金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综上所述,威尼斯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4800元,由安康市高新区威尼斯大酒店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王 佳审判员 黄 侠审判员 刘慧琴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书记员 马晓敏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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