怀化众合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杨梅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1202民初636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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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1202民初6367号案件名称
怀化众合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杨梅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怀化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当事人
怀化众合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杨梅案件缘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1202民初6367号原告:怀化众合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麻阳路口西都银座70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1202083582076L。法定代表人:尹勇。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有福(特别授权),男,1975年2月15日出生,汉族,系怀化众合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工作人员,住所地湖南省中方县。被告:杨梅,女,汉族,1974年6月6日出生,住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原告怀化众合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杨梅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3日立案,诉讼过程中,原告怀化众合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17日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怀化众合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怀化众合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怀化众合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李 玲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代理书记员 杨梅云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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