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怀化众合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杨梅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1202民初636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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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湘1202民初6367号
  • 案件名称

    怀化众合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杨梅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怀化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
  • 当事人

    怀化众合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杨梅
  • 案件缘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1202民初6367号原告:怀化众合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麻阳路口西都银座70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1202083582076L。法定代表人:尹勇。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有福(特别授权),男,1975年2月15日出生,汉族,系怀化众合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工作人员,住所地湖南省中方县。被告:杨梅,女,汉族,1974年6月6日出生,住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原告怀化众合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杨梅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3日立案,诉讼过程中,原告怀化众合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17日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怀化众合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怀化众合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怀化众合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李 玲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代理书记员  杨梅云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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