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民事案件   
[0] 评论[0] 编辑

杨玉、陆祥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2021)苏10民终2989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苏10民终2989号
  • 案件名称

    杨玉、陆祥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江苏省扬州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
  • 裁判日期

    2021/9/18 0:00:00
  • 当事人

    杨玉;陆祥
  • 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苏10民终298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杨玉,男,1987年1月10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宝应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孙福城,宝应县国法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陆祥,男,1992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宝应县。上诉人杨玉因与被上诉人陆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宝应县人民法院(2021)苏1023民初211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杨玉于2021年9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申请。本院认为,上诉人杨玉在本院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杨玉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1176元,减半收取588元,由上诉人杨玉负担(已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刘莉莉审判员  朱恩松审判员  杨 松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八日书记员  邓林如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