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玉、陆祥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2021)苏10民终298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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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苏10民终2989号案件名称
杨玉、陆祥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江苏省扬州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裁判日期
2021/9/18 0:00:00当事人
杨玉;陆祥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苏10民终298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杨玉,男,1987年1月10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宝应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孙福城,宝应县国法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陆祥,男,1992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宝应县。上诉人杨玉因与被上诉人陆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宝应县人民法院(2021)苏1023民初211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杨玉于2021年9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申请。本院认为,上诉人杨玉在本院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杨玉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1176元,减半收取588元,由上诉人杨玉负担(已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刘莉莉审判员 朱恩松审判员 杨 松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八日书记员 邓林如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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