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执行案件   
[0] 评论[0] 编辑

闫富强、被执行人吴强劳务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陕0431执291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431执291号
  • 案件名称

    闫富强、被执行人吴强劳务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
  • 审理法院

    陕西省武功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陕西省武功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 0:00:00
  • 当事人

    闫富强;被执行人吴强
  • 案件缘由

    劳务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六十四条第1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武功县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21)陕0431执291号申请执行人闫富强、被执行人吴强:申请执行人闫富强与被执行人吴强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武功县人民法院(2020)陕0431民初29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4月2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请求被执行人支付8500元劳务费及利息,并支付50元案件受理费。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经双方协商利息为500元。被执行人履行了给付义务,并交纳了执行费,案款已向申请执行人发放。申请人申请执行的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1)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被执行人吴强已履行完毕本案的执行内容,现本案已全部执行完毕。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