闫富强、被执行人吴强劳务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陕0431执29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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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431执291号案件名称
闫富强、被执行人吴强劳务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审理法院
陕西省武功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陕西省武功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 0:00:00当事人
闫富强;被执行人吴强案件缘由
劳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六十四条第1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武功县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21)陕0431执291号申请执行人闫富强、被执行人吴强:申请执行人闫富强与被执行人吴强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武功县人民法院(2020)陕0431民初29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4月2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请求被执行人支付8500元劳务费及利息,并支付50元案件受理费。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经双方协商利息为500元。被执行人履行了给付义务,并交纳了执行费,案款已向申请执行人发放。申请人申请执行的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1)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被执行人吴强已履行完毕本案的执行内容,现本案已全部执行完毕。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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