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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宁清罚金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闽0424执702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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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闽0424执702号之一
  • 案件名称

    李宁清罚金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宁化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宁化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
  • 当事人

    李宁清
  • 案件缘由

    罚金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福建省宁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闽0424执702号之一移送执行单位:本院刑事审判庭。被执行人:李宁清,男,1970年1月2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上杭县。本院2021年2月5日作出的(2021)闽0424刑初16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刑事审判庭于2021年5月10日移送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缴纳罚金、责令退赔12060元。现已执行到位并发放给被害人退赔款2771元。执行过程中,本院已采取如下执行措施:1.本院通过司法专邮形式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执行告知书、执行裁定书、缴款通知书等法律文书。2.本院已向被执行人李宁清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将被执行人李宁清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3.本院分别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福建省司法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不动产、证券、网络资金、车辆、工商登记等财产信息,本院扣划被执行人银行存款2771元后,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4.本院到宁化县不动产登记中心核实,被执行人李宁清无房产、不动产登记信息。5.因被执行人李宁清违反财产报告制度,本院依法对其作出拘留决定,但因被执行人李宁清尚在清流监狱服刑,无法实际采取拘留措施。6.本院于2021年6月3日委托福建省上杭县人民法院到被执行人李宁清位于上杭县的住址进行现场调查,经查,被执行人李宁清无房产、不动产登记信息,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综上所述,经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负有继续缴纳罚金、退赔被害人的义务。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随时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飞凤审判员  曾念涛审判员  陈文华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邱小梅附适用的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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