贾某某、淅川县常鼎置业有限公司等物权保护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豫1326执189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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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豫1326执1895号案件名称
贾某某、淅川县常鼎置业有限公司等物权保护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审理法院
淅川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淅川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 0:00:00当事人
贾某某;淅川县常鼎置业有限公司;河南隆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物权保护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六十四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淅川县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21)豫1326执1895号申请执行人:贾某某,女,汉族,生于1973年4月15日。被执行人:淅川县常鼎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常向拴,系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河南隆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卢金英,系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申请执行人贾某某与被执行人淅川县常鼎置业有限公司、河南隆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主动履行(2020)豫1326民初1517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支付义务已经履行完毕。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的规定,通知如下:本院(2021)豫1326执1895号申请执行人贾某某与被执行人淅川县常鼎置业有限公司、河南隆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执行完毕。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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