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贾某某、淅川县常鼎置业有限公司等物权保护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豫1326执189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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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豫1326执1895号
  • 案件名称

    贾某某、淅川县常鼎置业有限公司等物权保护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
  • 审理法院

    淅川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淅川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 0:00:00
  • 当事人

    贾某某;淅川县常鼎置业有限公司;河南隆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物权保护纠纷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六十四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淅川县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21)豫1326执1895号申请执行人:贾某某,女,汉族,生于1973年4月15日。被执行人:淅川县常鼎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常向拴,系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河南隆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卢金英,系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申请执行人贾某某与被执行人淅川县常鼎置业有限公司、河南隆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主动履行(2020)豫1326民初1517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支付义务已经履行完毕。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的规定,通知如下:本院(2021)豫1326执1895号申请执行人贾某某与被执行人淅川县常鼎置业有限公司、河南隆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执行完毕。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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