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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峰荣、宋永龙劳务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甘1022执143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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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甘1022执1435号
  • 案件名称

    王峰荣、宋永龙劳务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甘肃省环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甘肃省环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
  • 当事人

    王峰荣;宋永龙
  • 案件缘由

    劳务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甘肃省环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甘1022执1435号申请执行人王峰荣,男,1959年1月27日出生,甘肃省环县人。被执行人宋永龙,男,1983年3月6日出生,甘肃省环县人。本院在执行王峰荣与宋永龙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私下达成和解协议,申请人王峰荣申请撤诉。经本院审查,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甘肃省环县人民法院(2021)甘1022执1435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长  翟玉升审判员  杨 奎审判员  张真瑜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书记员朱彦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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