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峰荣、宋永龙劳务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甘1022执143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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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甘1022执1435号案件名称
王峰荣、宋永龙劳务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甘肃省环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甘肃省环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当事人
王峰荣;宋永龙案件缘由
劳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甘肃省环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甘1022执1435号申请执行人王峰荣,男,1959年1月27日出生,甘肃省环县人。被执行人宋永龙,男,1983年3月6日出生,甘肃省环县人。本院在执行王峰荣与宋永龙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私下达成和解协议,申请人王峰荣申请撤诉。经本院审查,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甘肃省环县人民法院(2021)甘1022执1435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长 翟玉升审判员 杨 奎审判员 张真瑜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书记员朱彦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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