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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芳、翟建华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皖1221执259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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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皖1221执2593号
  • 案件名称

    陈芳、翟建华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临泉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临泉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
  • 当事人

    陈芳;翟建华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皖1221执2593号申请执行人:陈芳,女,1981年4月2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临泉县。被执行人:翟建华,女,1962年8月1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临泉县。陈芳与翟建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21)皖1221民初379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书翟建华未履行,陈芳于2021年6月4日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于2021年6月04日、9月24日分别查询银行、股票、证券、工商登记等部门,双方正就房屋评估、拍卖事宜积极协商中,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及限制高消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福逊审判员  张耀东审判员  简晓云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李 诚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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