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兴波与辽源市兴业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杨闯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吉0422民初79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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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吉0422民初798号案件名称
白兴波与辽源市兴业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杨闯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东辽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东辽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当事人
白兴波;辽源市兴业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杨闯案件缘由
劳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吉林省东辽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吉0422民初798号原告:白兴波,男,1973年10月8日出生,满族,住所地吉林省东丰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华泽玺,男,1956年3月8日出生,汉族,吉林省柳河县柳河镇前进委四十八组。 被告:辽源市兴业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东辽县经济开发区辽源市恒信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东侧。 法定代表人:纪长君。 被告:杨闯,男,1987年10月9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吉林省辽源市西安区。 原告白兴波与被告辽源市兴业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杨闯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7日立案。原告白兴波于2021年9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现原告白兴波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白兴波撤诉。 案件受理费2456元,减半收取计1228元,由原告白兴波负担。 审判员 王振冰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王大亮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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