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玉明与雷淑波、林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吉0184民初445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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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吉0184民初4455号案件名称
陈玉明与雷淑波、林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公主岭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公主岭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当事人
陈玉明;雷淑波;林相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吉0184民初4455号原告:陈玉明,男,1960年4月29日出生,现住吉林省公主岭市。 原告:雷淑波,女,1960年3月4日出生,现住吉林省公主岭市。 被告:林相,男,1984年6月2日出生,汉族,现住吉林省公主岭市。 原告陈玉明、雷淑波与被告林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2日立案,原告陈玉明、雷淑波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陈玉明、雷淑波撤回起诉。 审判员 李洪涛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朱旻昊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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