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仁忠、李海燕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1127执726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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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1127执726号之一案件名称
梁仁忠、李海燕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湖南省蓝山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湖南省蓝山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当事人
梁仁忠;李海燕;蓝山县假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蓝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1127执72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梁仁忠,男,汉族,1976年9月10日出生,湖南省蓝山县人。申请执行人:李海燕,女,汉族,1979年4月3日出生,湖南省蓝山县人。被执行人:蓝山县假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蓝山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梁仁忠、李海燕与被执行人蓝山县假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蓝山县假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系多个案件被执行人,经申请执行人同意本院决定合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湖南省蓝山县人民法院(2021)湘1127民初651号民事判决的执行。当事人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对终结执行行为向本院提出异议。审 判 员 肖 波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法官助理 孟 文书 记 员 肖著佳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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