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艳、李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0404执717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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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404执717号之一案件名称
秦艳、李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抚顺市望花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抚顺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当事人
秦艳;李乐案件缘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抚顺市望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0404执71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秦艳,女性,1979年02月01出生,汉族,住抚晒市望花区。被执行人:李乐,男性,1984年12月05出生,汉族,住抚顺市望花区。本院在执行秦艳与李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李乐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账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李乐的中国邮政储蓄银行6217992240000224176号账户,期限为一年。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洪雪峰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郑 军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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