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庞家良、成都金兰花卉有限公司等劳务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川0521执1791号之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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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川0521执1791号之十
  • 案件名称

    庞家良、成都金兰花卉有限公司等劳务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泸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泸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
  • 当事人

    庞家良;成都金兰花卉有限公司;敖东升;泸州天展实业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劳务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四川省泸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川0521执1791号之十申请执行人:庞家良,男,1954年3月1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泸州市泸县。被执行人:成都金兰花卉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温江区万春镇南岳村七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15709254809F。法定代表人:叶强。被执行人:敖东升,男,1979年8月1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泸州市泸县。被执行人:泸州天展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泸州市泸县福集镇玉蟾村村委会办公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521071420344G。法定代表人:高光喜。本院在执行庞家良与敖东升、成都金兰花卉有限公司、泸州天展实业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川05民终875号民事调解书,于2021年8月26向被执行人敖东升、成都金兰花卉有限公司、泸州天展实业有限公司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要求其分别履行偿还申请执行人劳务工程款合计56700元及利息,并支承担诉讼费、执行费等义务。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成都金兰花卉有限公司已履行了37200元义务,后申请执行人庞家良于2021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川0521执1791号案件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孙 非审 判 员  毛启君审 判 员  舒 婉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法官助理  温 苗书 记 员  谢文钊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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