庞家良、成都金兰花卉有限公司等劳务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川0521执1791号之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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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川0521执1791号之十案件名称
庞家良、成都金兰花卉有限公司等劳务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泸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泸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当事人
庞家良;成都金兰花卉有限公司;敖东升;泸州天展实业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劳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四川省泸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川0521执1791号之十申请执行人:庞家良,男,1954年3月1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泸州市泸县。被执行人:成都金兰花卉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温江区万春镇南岳村七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15709254809F。法定代表人:叶强。被执行人:敖东升,男,1979年8月1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泸州市泸县。被执行人:泸州天展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泸州市泸县福集镇玉蟾村村委会办公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521071420344G。法定代表人:高光喜。本院在执行庞家良与敖东升、成都金兰花卉有限公司、泸州天展实业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川05民终875号民事调解书,于2021年8月26向被执行人敖东升、成都金兰花卉有限公司、泸州天展实业有限公司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要求其分别履行偿还申请执行人劳务工程款合计56700元及利息,并支承担诉讼费、执行费等义务。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成都金兰花卉有限公司已履行了37200元义务,后申请执行人庞家良于2021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川0521执1791号案件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孙 非审 判 员 毛启君审 判 员 舒 婉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法官助理 温 苗书 记 员 谢文钊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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