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月峰申请认定沙麟无民事行为能力民事判决书(2021)吉0204民特6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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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吉0204民特66号案件名称
沙月峰申请认定沙麟无民事行为能力民事判决书审理法院
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吉林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特别程序裁判日期
2021/9/18 0:00:00当事人
沙月峰;沙麟案件缘由
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七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吉林省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1)吉0204民特66号申请人:沙月峰,男,1966年3月13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吉林市船营区。 被申请人:沙麟,男,1996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住吉林市船营区。 代理人:高洁(系被申请人沙麟的母亲),女,1971年2月11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吉林市船营区。 申请人沙月峰申请认定被申请人沙麟无民事行为能力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特别程序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沙月峰称,沙麟是智力和精神二级多重重度残疾患者,患有严重的先天性自闭症并伴有严重的精神分裂症状,有自残和攻击性行为,生活不能自理,现申请认定沙麟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并指定沙月峰为监护人。 沙麟的代理人高洁对沙月峰陈述无意见,同意认定沙麟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并同意指定沙月峰为沙麟的监护人。 经审理查明:沙月峰与高洁于1994年4月14日登记结婚,沙麟系其婚生子。1997年,沙月峰及高洁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后沙月峰及高洁发现沙麟异于常人,不能与人正常沟通,曾带沙麟到吉林市儿童医院、吉林市第六人民医院等就诊。2018年12月7日,吉林市船营区残疾人联合会向沙麟颁发残疾人证。经沙月峰申请,本院委托吉林公正司法鉴定中心对沙麟民事行为能力进行鉴定。吉林公正司法鉴定中心于2021年9月3日作出吉公正司鉴中心(2021)精鉴字第142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沙麟评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 本院认为,吉林公正司法鉴定中心对沙麟的民事行为能力所作出的鉴定意见具备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本院予以采信,据此可以认定沙麟无民事行为能力。因此对沙月峰申请认定沙麟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申请予以支持。现沙麟母亲即本案代理人高洁同意由沙月峰担任沙麟的监护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七条、第一百八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沙麟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二、指定沙月峰为沙麟的监护人。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 刘文妹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八日书记员 邹冬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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