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宿县康峰城市保障性住房投资建设管理有限公司、图尔苏·毛尼牙孜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新2922民初207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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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新2922民初2078号案件名称
温宿县康峰城市保障性住房投资建设管理有限公司、图尔苏·毛尼牙孜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温宿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温宿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当事人
温宿县康峰城市保障性住房投资建设管理有限公司;图尔苏·毛尼牙孜案件缘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温宿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新2922民初2078号原告:温宿县康峰城市保障性住房投资建设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温宿县西大街百合小区内。 法定代表人:姜珏炜,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艾则孜·努尔艾合买提,男,1997年3月15日出生,维吾尔族,该公司员工,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温宿县。 被告:图尔苏·毛尼牙孜,男,1983年11月21日出生,维吾尔族,无固定职业,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温宿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温宿县康峰城市保障性住房投资建设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图尔苏·毛尼牙孜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1年9月15日立案。原告温宿县康峰城市保障性住房投资建设管理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审理费,也未向本院提出有合理依据减、缓、免申请。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温宿县康峰城市保障性住房投资建设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李美玲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杨京铖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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