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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银昆贸易有限公司、熊赛不当得利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0981民初215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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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湘0981民初2158号
  • 案件名称

    长沙银昆贸易有限公司、熊赛不当得利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沅江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沅江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2 0:00:00
  • 当事人

    长沙银昆贸易有限公司;熊赛
  • 案件缘由

    不当得利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九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沅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981民初2158号原告:长沙银昆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湖南钢材大市场1-16#1-16栋102房。法定代表人:蔡新军,执行董事兼总经理。被告:熊赛,男,1994年8月9日出生,汉族,住址湖南省沅江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长沙银昆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熊赛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通知原、被告双方于2021年9月2日9时到本院第十一审判庭进行开庭审理。开庭时,原告长沙银昆贸易有限公司、被告熊赛均未到庭,且未有其他正当理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长沙银昆贸易有限公司撤诉处理。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长沙银昆贸易有限公司承担。审 判 员 刘泽华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法官助理 肖晓蓉书 记 员 谭 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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