侯乐乐、史俊峰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6384终本裁定(2021)陕0112执6384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陕0112执6384号案件名称
侯乐乐、史俊峰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6384终本裁定审理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西安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当事人
侯乐乐;史俊峰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陕0112执6384号 申请执行人史俊峰,男,汉族,1982年8月19日出生,住西安市未央区,公民身份证号码:370XXXXXXXXXXXXXXX。被执行人侯乐乐,男,汉族,1993年3月9日出生,住西安市经开区,公民身份证号码:610XXXXXXXXXXXXXXX。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史俊峰与被执行人侯乐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史俊峰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20)陕0112民初8144号民事调解书,于2021年7月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42072元,本院已依法受理。执行中,本院已执行回案款882.49元并发还给申请执行人。经查被执行人名下现无银行存款、无互联网存款、无证券、无车辆、本辖区无房产,本院已依法将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本院已依法将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冻结。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康晓纲审 判 员 王 昆 审 判 员 韩 勇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 书 记 员 王 平 打印人:王 平 校对人:帖 戈 送达时间: 年 月 日 马 克 数 据 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魏秋霞、马涛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陕1022民初1154号 下一篇 胡永帅刑事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1002执98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