魏秋霞、马涛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陕1022民初115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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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1022民初1154号案件名称
魏秋霞、马涛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陕西省丹凤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陕西省丹凤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当事人
魏秋霞;马涛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九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丹凤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陕1022民初1154号原告:魏秋霞,女,汉族,1983年7月5日出生,住陕西省商洛市商州区西关二十二组47号,农民。居民身份证411323198307050526。被告:马涛,男,汉族,1991年10月5日出生,住陕西省咸阳市武功县长宁镇葛家村3队,农民。居民身份证610431197104143412。本院在审理原告魏秋霞与被告马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魏秋霞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魏秋霞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魏秋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50元,减半收取225元,由原告魏秋霞负担。审判员 冯瑞民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屈 伟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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