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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秋霞、马涛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陕1022民初115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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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1022民初1154号
  • 案件名称

    魏秋霞、马涛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陕西省丹凤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陕西省丹凤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
  • 当事人

    魏秋霞;马涛
  • 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九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丹凤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陕1022民初1154号原告:魏秋霞,女,汉族,1983年7月5日出生,住陕西省商洛市商州区西关二十二组47号,农民。居民身份证411323198307050526。被告:马涛,男,汉族,1991年10月5日出生,住陕西省咸阳市武功县长宁镇葛家村3队,农民。居民身份证610431197104143412。本院在审理原告魏秋霞与被告马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魏秋霞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魏秋霞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魏秋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50元,减半收取225元,由原告魏秋霞负担。审判员  冯瑞民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屈 伟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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