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永帅刑事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1002执98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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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1002执985号案件名称
胡永帅刑事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辽阳市白塔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辽阳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7 0:00:00当事人
胡永帅案件缘由
刑事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六十四条第2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阳市白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1002执985号被执行人胡永帅,男,1986年1月3日出生,满族,住辽宁省鞍山市。本院在执行被执行人胡永帅罚金一案中,辽阳市白塔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辽1002刑初110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21年7月1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21450元,执行费0元。进入执行程序后,本院依法采取了调查、执行措施,其过程和结果如下:1.本院于2021年7月1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但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的期限予以履行,本院已对其依法采取限制消费措施;2.本院于2021年7月1日通过最高人民法院“总对总”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不动产、车辆、证券等财产情况,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财产;3.本院对被执行人名下的住房公积金、金融理财产品、收益类保险、不动产、社会保险进行了查询,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无登记信息;4.本院于2021年8月16日对被执行人进行了第二次网络司法查控,其名下仍然无可供执行财产信息。通过本次执行程序,本案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综上,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2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本院(2021)辽1002执985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二、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或其他条件成就时,申请执行人持本裁定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三、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的执行措施和强制措施继续有效;申请执行人申请延长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提出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书面申请。被执行人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扣押/冻结。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书面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安东冉审 判 员 李琳琳审 判 员 韩 纯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法官助理 李柯施书 记 员 王 娜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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