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乃臣、邱明恩合伙协议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0504民初4234之一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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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504民初4234之一号案件名称
赵乃臣、邱明恩合伙协议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本溪市明山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本溪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3 0:00:00当事人
赵乃臣;邱明恩案件缘由
合伙协议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本溪市明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504民初4234之一号申请人:赵乃臣,男,1979年8月30日出生,满族,无职业,现住本溪市明山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延生,本溪市方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申请人:邱明恩,男,现住本溪市明山区。申请人赵乃臣与被申请人邱明恩合伙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赵乃臣于2021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邱明恩名下的辽E×××××奥迪A8L、辽E×××××路虎揽胜、辽E×××××白色大众车辆档案进行查封。申请人赵乃臣以其所有的本溪市宏胜矿业有限公司的全部股权作为抵押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为了便于案件的顺利审结,应准许申请人提出的保全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申请人邱明恩名下的辽E×××××奥迪A8L车辆档案;二、查封被申请人邱明恩名下的辽E×××××路虎揽胜车辆档案;三、查封被申请人邱明恩名下的辽E×××××白色大众车辆档案;四、查封赵乃臣所有的在本溪市宏胜矿业有限公司的全部股权。以上查封期限为一年。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田婷二〇二一年九月三日书记员 哈萌附:本案所适用法律条文、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第一百零二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第一百零三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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