于臣、王庆凤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2021)辽0681民初354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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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681民初3546号案件名称
于臣、王庆凤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审理法院
辽宁省东港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辽宁省东港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 0:00:00当事人
于臣;王庆凤;徐语鸽;徐乃珍;徐成林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一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东港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1)辽0681民初3546号原告:于臣,男,1969年4月10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辽宁省东港市。原告:王庆凤,女,1969年9月1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辽宁省东港市。二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德俊,东港市长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徐语鸽,女,1999年5月1日出生,汉族,无业,住辽宁省东港市。被告:徐乃珍,男,1987年6月24日出生,汉族,无业,住辽宁省东港市。被告:徐成林,男,1939年5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辽宁省东港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暨被告徐语鸽。原告于臣、原告王庆凤与被告徐语鸽、被告徐乃珍、被告徐成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2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庆凤及二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德俊、被告徐语鸽、被告徐乃珍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三被告在继承徐绍平遗产范围内共同向原告偿还借款400000元,并自2019年5月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20%(即一年80000元)承担利息;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二原告系夫妻关系。徐绍平与刘淑梅系夫妻关系,其二人共生有两个子女,即被告徐语鸽、被告徐乃珍。徐绍平于2021年4月25日去世,刘淑梅于2021年5月15日去世。徐绍平的父亲即被告徐成林,徐绍平的母亲先于其去世。2018年9月26日,徐绍平因做生意向二原告借款400000元,双方约定利息每年80000元,2019年5月1日双方仅对利息进行结账,徐绍平收回原借据重新为原告出具一张借据,载明借款400000元,利息每年8万元。后经原告催要,徐绍平以资金紧张为由拒绝偿还借款及利息。现徐绍平与刘淑梅均去世,三被告作为其继承人应当承担还款责任,故原告诉至法院。被告徐语鸽、被告徐乃珍、被告徐成林共同辩称,原告诉状所述事实被告不清楚,但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徐绍平与刘淑梅是被告徐语鸽和被告徐乃珍的父母,是被告徐成林的儿子、儿媳,三被告系徐绍平与刘淑梅的全部法定继承人。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二原告系夫妻关系。被继承人徐绍平和刘淑梅系被告徐语鸽、被告徐乃珍的父母。被告徐成林系徐绍平的父亲。徐绍平于2021年4月25日去世,其母亲先于徐绍平去世;刘淑梅于2021年5月16日去世,其父母先于刘淑梅去世。三被告系徐绍平与刘淑梅的全部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2018年9月26日,被继承人徐绍平在二原告处借款400000元,原告以现金方式向徐绍平支付了借款款项,徐绍平为原告出具借款凭证一份。之后,双方对借款的利息进行结算,徐绍平于2019年5月1日重新为原告出具借据一张,该借据载明:“人民币肆拾万元正,¥400000元,上款系借款,利息一年80000元”。上述借据出具后,徐绍平及刘淑梅均未履行偿还借款的义务。另,在本案诉讼过程中,原告向本院申请诉讼财产保全,本院于2021年5月27日作出(2021)辽0681民初3546号之一民事裁定书,原告因此支出保全费3360元。本院所确认的上述事实,有原、被告的陈述以及借据、银行账户对账单、常住人口登记表、结婚证、营业执照、死亡医学证明等证明材料在卷为凭,上述证明材料已经开庭质证及本院的审查,可以采信。本院认为,原告与徐绍平间的借款合同关系成立、有效。原告将涉案借款出借给徐绍平,徐绍平未按约定及时偿还借款,系违约行为,应承担继续履行的违约责任。因徐绍平已去世,本案三被告作为徐绍平的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依法应在继承徐绍平的遗产范围内共同偿还原告涉案借款,原告请求三被告偿还涉案借款的主张合理,本院依法予以支持。关于借款的利息,涉案借款已约定每年给付利息80000元,即按年利率20%支付利息,该利率标准符合借款发生时法律规定的利率保护标准,但依现行法律规定,自2020年8月20日起至借款返还之日的利息部分应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于2020年8月20日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为计付标准。引起本案纠纷的法律事实发生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施行前,应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二十五条、第三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徐语鸽、被告徐乃珍、被告徐成林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在继承徐绍平遗产范围内共同偿还原告于臣、原告王庆凤借款本金400000元,并自2019年5月1日起至2020年8月19日止按年利率20%支付利息;自2020年8月20日起至给付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于2020年8月20日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支付利息。案件受理费9470元、保全费3360元,合计1283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在继承徐绍平遗产范围内共同承担,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一并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辽宁省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李源波审判员 宋远利审判员 梁泽军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于春燕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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