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大庆市林甸县花园镇向前村民委员会、孙淑华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黑0623民初229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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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黑0623民初2291号案件名称
黑龙江省大庆市林甸县花园镇向前村民委员会、孙淑华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林甸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林甸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8 0:00:00当事人
黑龙江省大庆市林甸县花园镇向前村民委员会;孙淑华案件缘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黑龙江省林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黑0623民初2291号原告:黑龙江省大庆市林甸县花园镇向前村民委员会,住所地黑龙江省大庆市林甸县花园镇向前村一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4230623ME30363682。法定代表人:贾云龙,系该村委会主任。被告:孙淑华,女,1961年6月8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林甸县。原告黑龙江省大庆市林甸县花园镇向前村民委员会诉被告孙淑华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0日立案。原告黑龙江省大庆市林甸县花园镇向前村民委员会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黑龙江省大庆市林甸县花园镇向前村民委员会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刘春芳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八日书记员 刘 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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